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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电子化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防治措施
发布时间:2020-10-09 19:21:45 浏览:2208次

        在电子化招投标活动中,各种新的围标、串标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对电子化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需求。本文从技术手段、制度建设、处罚力度

以及创新电子化招投标机制四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提出有效规避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建议。


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形式

马克思说:“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在利益的驱使下,投标人为了获取丰厚利润,不惜在招投标活动中铤而走险,采取一定的非法手段或不正当行为,相互约定或相互串通以达到中标目的。围标、串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扰乱了正常经济活动,扭曲是非道德观念。在实际的电子化招投标工作中,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01投标文件制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02投标文件内容


(1)招标文件雷同。


格式雷同:字体及大小一样、表格颜色相同、内容错误的地方一致(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内容雷同:主观部分内容雷同,如售后服务条款雷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或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字迹一致。


(2)投标文件混装。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3)投标报价规律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并不合理,却无合理的解释。


03投标行为方面


(1)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开标现场,在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2)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或MAC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极端个例情况除外)。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标书费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6)投标人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等。

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对措施

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多年来,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防范预案,对建设一个绿色的电子招投标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1技术手段


(1)利用大数据方法对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识别分析。


建立针对投标文件的查重系统,规定连续相同的字数超过30个即定义为重复,利用大数据方法计算重复率,规定同一家单位投标文件的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20%。在评审阶段由系统展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重复率,提醒评委对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核实。


在总公司层面建立投标人诚信库,各省份子公司或专业公司定期(如按月)上报招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投标失信行为,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建立投标人电子文件上传信息库,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收集和智能分析投标人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如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主动提醒评委进行核实。


(2)加强与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积极探索与第三方权威机构(社保局、天眼查、启信宝等)在基础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通过技术手段规避信息缺失或不对称问题。重点解决基础信息不能共享互换、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等关键问题。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招标人、投标人、评委、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核实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


02制度制约


(1)完善和健全制度,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廉洁从业管理办法等。


(2)制定电子评标全流程规范操作步骤,规范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招标人的行为和动作,加强评标现场管理,严明评标纪律、有效利用评标现场录音录像等手段,预防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行为。


03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1)对于发生围标、串标的投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围标、串标项目的中标资格,并纳入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清单,取消3年内的合作资格。


(2)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其纳入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清单,终止招标代理合作,取消其3年内的合作资格。


(3)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人,按照招标人内部员工违规违纪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辞退工作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评标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对专家进行违规通报批评。


(5)建立与公安经济刑侦机关的常态合作机制,依靠公安经济刑侦的介入调查,查处始作俑者,净化市场环境。将公安经侦引入到招投标经济活动中,既震慑了“耗子”,又威慑“猫”。


04招投标工作创新


(1)建立评标复核机制。通过对评标工作的复核,及时纠正评标工作中的异常评审行为,防范评标过程的串标风险。


(2)标准化建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好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等层面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好招投标软件的标准化建设,实现招投标软件不同功能模板能自动关联使用的需要;投标文件模块化或评标模块化,系统如发现不同评委针对同一投标人同一文件评分不一致或偏差过大的情形,提醒评委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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